仁愛高農學生考試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考生於每節考試開始5分鐘後即不得參加該節考試,但必須進入教室靜候30分鐘後,才可閱讀與該節考試不相關之科目書籍。 二、 各種考試一律依照導師(任課教師)所編排之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更動。 三、 考試時書籍簿本應放在試場前後,除必備文具外,若該科目未特別註明,不得使用電子辭典、行動電話、計算機或計算紙,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另電子辭典、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必須關機,若未關機而發聲影響考試者,扣該科測驗分數10分。 四、 試題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其餘涉及答案內容者,一概不得發問。 五、 答案卡(卷)不論有無作答,均需寫上姓名、科級及學號繳回,不得攜出場外,違者該節測驗科目不予計分。 六、 終場鈴聲一響,應即停筆作答,並依序交卷出場, 在監考人員同意離開前,不得提前離場。 七、 各種考試如因故不能參加者, 事假必須事先提出、 病假須檢具醫師證明向教務處及學務處請假,違者不准補考。 八、 凡下列情形之一者,試卷零分,並記大過一次。 (一)擅自調動座位者。 (二)在桌椅或牆壁抄襲答案者。 (三)互相傳遞或相互交談者。 (四)窺書籍或夾帶者。 (五)偷看他人試卷或以試卷示人者。 (六)使用3C電子通訊設備。 九、 冒名頂替者以留校查看論。 十、 其他有類似前條各款之作弊行為,由監考老師簽註說明及意見,交教務處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十一、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