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校內教師轉科辦法 中華民國99年7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為辦理本校教師校內轉科特訂定本辦法。 二、定義: 「轉科」係指本校專任教師由原專任科別經過校內法定程序調動至校內另一科別擔任專任教師。 三、申請時機及條件: 教務處經教學研究會確定科別教師缺額,提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公告周知,本校教師有意願轉科且具備以下條件者,始能申請轉科。 (一)於本校服務達三年(含)以上,且同意轉科後,未來再經三年方可再申請轉科者。 (二)具該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轉科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書及切結書於人事室備索),於期限內送交人事室。 (二)人事室將申請書彙整送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後決定甄選時間。 五、甄試方式: (一)由欲轉入之科教學研究會提出需求條件,再據此成立評選委員會委託校外專家命題及評分。 (二)甄試方式(配分):筆試(40%)、試教(60%)。 六、核定方式: (一)甄試成績需筆試及試教均達60分(含)以上。 (二)參加甄試人數較教師缺額多且甄試成績均達前項規定者,依總分高低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時,擇試教分數較高者;再同分時,則以於本校任教年資為錄取順位;再同分時,則以擔任該科相關課程授課年資為錄取順位。 (三)甄試結果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辦理轉科登記。 七、申請限制: 因學校課程安排,需協助原任教科別之相關課程,教師不得拒絕。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