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師生參加校外各類競賽優勝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行政會報通過 壹、 主旨: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生,踴躍代表本校參加各項競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發揚校譽,特訂本獎勵辦法。 貳、 獎勵對象及方式: 凡本校教職員生(含代理代課老師)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包括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科學展覽競賽、體育、學才藝競賽等,均可依以下標準發給獎勵金,並予以公開表揚;行政敘獎部分則另依各競賽辦法規定辦理簽獎。 參、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表: 全國性各類競賽 | 縣級(跨縣市分區)各類競賽 | 個人部分 | 團體部分 | 個人部分 | 團體部分 | 名次 | 金額 | 名次 | 金額 | 名次 | 金額 | 名次 | 金額 | 第一名 | 伍仟元 | 第一名 | 陸仟元 | 第一名 | 貳仟元 | 第一名 | 参仟元 | 第二名 | 肆仟元 | 第二名 | 伍仟元 | 第二名 | 壹仟伍佰元 | 第二名 | 貳仟伍佰元 | 第三名 | 参仟元 | 第三名 | 肆仟元 | 第三名 | 壹仟元 | 第三名 | 貳仟元 | 第四名 | 貳仟元 | 第四名 | 参仟元 | 佳作 | 伍佰元 | | | 第五名 | 壹仟伍佰元 | 第五名 | 貳仟元 | | | | | 第六名 | 壹仟元 | 第六名 | 壹仟元 | | | | |
※縣級比賽總參加隊伍需超過4隊以上者獲獎始頒發獎金。 肆、本辦法申請說明如下: 一、以上所稱之「全國性各類競賽」、「縣級(跨縣市分區)各類競賽」係指由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教育部中辦室、縣市教育局)主辦,或是全國性學會主辦之各類競賽。 二、參賽部分: (一)凡代表本校參加各項競賽之在校教職員生,均可申請本獎勵金。 (二)若教職員生代表本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惟獎項名次公布時,已不具本校學籍或已不在本校服務,則獎勵金額比照本辦法標準核發。 (三)參賽教職員生以實際報名參賽者為準。 三、同一比賽項目連續參加各級比賽,所獲名次不同,以其中最高一項獎勵敍獎一次;同一性質比賽同時獲得「團體」或「個人」多項優勝名次時,以其中最高一項獎勵敍獎一次。 四、名次等第說明: (一)若全國性各項競賽僅錄取前三名,凡得佳作之本校代表,得比照第四名獎勵金發給;縣級各項競賽第4名以後之各名次比照佳作。 (二)若各項競賽實際錄取名額至第六名,則六名以外之各類名次(如優勝、佳作等等),不另發給獎勵金。 (三)若各項競賽未明列具體名次,而以其他獎項名稱(如特優、優勝、優選、甲等等)替代者,其名次界定由本校承辦業務處室酌量簽報校長核定之。 (四)全國技藝競賽列金手獎之職種第7名(含)以後者比照第6名給獎。 伍、本獎勵辦法之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 二、員生消費合作社。 三、校友會。 四、其他。 陸、申請程序: 獎勵金申請由各承辦業務處室於賽後三個月內,據實依本辦法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得獎獎狀或公文之影本),簽請 校長核准後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