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師生參加校外各類競賽優勝獎勵辦法

發佈單位 : 教務處 發佈人員 : 平台管理者 發佈時間 : 2014-04-05 18:07:33

本校師生參加校外各類競賽優勝獎勵辦法

發表日期:2014年4月5日        已經有811位讀者讀過此文
 

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師生參加校外各類競賽優勝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923行政會報通過

 

壹、   主旨: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生,踴躍代表本校參加各項競賽,爭取佳績、為校爭光發揚校譽,特訂本獎勵辦法。

 

貳、   獎勵對象及方式:

    凡本校教職員生(含代理代課老師)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包括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科學展覽競賽、體育、學才藝競賽等,均可依以下標準發給獎勵金,並予以公開表揚;行政敘獎部分則另依各競賽辦法規定辦理簽獎。

 

參、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表:

 

全國性各類競賽

縣級(跨縣市分區)各類競賽

個人部分

團體部分

個人部分

團體部分

名次

金額

名次

金額

名次

金額

名次

金額

第一名

伍仟元

第一名

陸仟元

第一名

貳仟元

第一名

参仟元

第二名

肆仟元

第二名

伍仟元

第二名

壹仟伍佰元

第二名

貳仟伍佰元

第三名

参仟元

第三名

肆仟元

第三名

壹仟元

第三名

貳仟元

第四名

貳仟元

第四名

参仟元

佳作

伍佰元

 

 

第五名

壹仟伍佰元

第五名

貳仟元

 

 

 

 

第六名

壹仟元

第六名

壹仟元

 

 

 

 

 

 

 

 

 

 

 

 

 

 

※縣級比賽總參加隊伍需超過4隊以上者獲獎始頒發獎金。

 

肆、本辦法申請說明如下:

一、以上所稱之「全國性各類競賽」、「縣級(跨縣市分區)各類競賽」係指由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教育部中辦室、縣市教育局)主辦,或是全國性學會主辦之各類競賽。

    二、參賽部分:

()凡代表本校參加各項競賽之在校教職員生,均可申請本獎勵金。

  ()若教職員生代表本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惟獎項名次公布時,已不具本校學籍或已不在本校服務,則獎勵金額比照本辦法標準核發。

  ()參賽教職員生以實際報名參賽者為準。

三、同一比賽項目連續參加各級比賽,所獲名次不同,以其中最高一項獎勵敍獎一次;同一性質比賽同時獲得「團體」或「個人」多項優勝名次時,以其中最高一項獎勵敍獎一次。

四、名次等第說明:

()若全國性各項競賽僅錄取前三名,凡得佳作之本校代表,得比照第四名獎勵金發給;縣級各項競賽第4名以後之各名次比照佳作。

()若各項競賽實際錄取名額至第六名,則六名以外之各類名次(如優勝、佳作等等),不另發給獎勵金。

()若各項競賽未明列具體名次,而以其他獎項名稱(如特優、優勝、優選、甲等等)替代者,其名次界定由本校承辦業務處室酌量簽報校長核定之。

       (四)全國技藝競賽列金手獎之職種第7名(含)以後者比照第6名給獎。

 

伍、本獎勵辦法之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

二、員生消費合作社。

三、校友會。

四、其他。

 

陸、申請程序:

        獎勵金申請由各承辦業務處室於賽後三個月內,據實依本辦法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得獎獎狀或公文之影本),簽請 校長核准後發給。

 
相關附件1. 校外各類競賽優勝獎勵辦法20102161822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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