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辦法 中華民國92年12月04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依據教育部「職業學校成績考查查辦法」之有關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二、凡本校各年級學生,因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或因公,不克參加學校規定之各項定期考試,請假手續一律根據本辦法辦理,經核准給假者,方可申請參加補考。 三、請假手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事先或當天辦理為原則(郵寄者以郵戮為憑) (二)考試期間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請事假須附家長證明書,請病假者須附醫院診斷書,請公假者須附公文影本,由學務處核准,會教務處登記。 四、凡於各項定期考試期間,未經請假核准擅自缺考者或遲到超過五分鐘者,該考試科目一律以零分計算。 五、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考試經核准給假者,由教務處協調任課老師訂定補考日期。 六、各項補考均以一次為限。 七、學生請假期間達三週以上時,經相關處室會簽,呈由校長核准者,得免予補考,以實際參加考試次數計算平均成績,但期中考試最多免考一次,期末考則必須完成補考。 八、補考成績為六十分或六十分以下者,依其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視其請假原因,以下列規定採計: (一)因公、重病 (由任課教師認定) 、直系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故者,超過六十分部份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其他原因之事、病假缺考者,成績六十分以上一律以六十分計,未達六十分者,則以其實得分數計算。 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