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辦法

發佈單位 : 教務處 發佈人員 : 平台管理者 發佈時間 : 2014-02-28 16:19:03

本校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辦法

發表日期:2014年2月28日        已經有2691位讀者讀過此文
 

 

 

 

 

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辦法

 

中華民國921204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依據教育部「職業學校成績考查查辦法」之有關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二、凡本校各年級學生,因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或因公,不克參加學校規定之各項定期考試,請假手續一律根據本辦法辦理,經核准給假者,方可申請參加補考。

 

三、請假手續依下列方式辦理:

 

()以事先或當天辦理為原則(郵寄者以郵戮為憑)

 

()考試期間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請事假須附家長證明書,請病假者須附醫院診斷書,請公假者須附公文影本,由學務處核准,會教務處登記。

 

四、凡於各項定期考試期間,未經請假核准擅自缺考者或遲到超過五分鐘者,該考試科目一律以零分計算。

 

五、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考試經核准給假者,由教務處協調任課老師訂定補考日期。

 

六、各項補考均以一次為限。

 

七、學生請假期間達三週以上時,經相關處室會簽,呈由校長核准者,得免予補考,以實際參加考試次數計算平均成績,但期中考試最多免考一次,期末考則必須完成補考。

 

八、補考成績為六十分或六十分以下者,依其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視其請假原因,以下列規定採計:

 

()因公、重病 (由任課教師認定、直系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故者,超過六十分部份按實得分數計算。

 

()其他原因之事、病假缺考者,成績六十分以上一律以六十分計,未達六十分者,則以其實得分數計算。

 

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1. 缺考補考辦法20031204.doc2. 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辦法20142272137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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