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仁愛高農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以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教育部訂定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為依據。
二、本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察覺期:
1.本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應於四十八小時內,
視個案情形,由校長邀集相關權責單位代表判斷個案情形,決定是
否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通報。
2.前目調查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長、科主任)、
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
會公正人士。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本校應將處理
過程詳實記錄,並將查證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調查小組依附表二所列情事,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經查確實有教
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
即進入輔導期,無需輔導者,即進入評議期。
(二)輔導期:調查小組依前款第四目規定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
則輔導之:
1.本校應安排一位至二位績優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
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2.調查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3.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
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輔導無改進成效:
(1) 經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而拒絕輔導。
(2)經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以曠課或曠職方式避拒
輔導計畫之實施。
(3)經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啟動輔導機制,接受輔導期間,出席輔
導會議未達三分之二、不配合入班觀察或有其他調查小組認定
具態度消極情事。
(4)同一事由曾經輔導期輔導,並經調查小組審議具改進成效後三
年內再犯。
(三) 評議期:
1.調查小組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認為無需輔導,或輔導期程屆滿時,
其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學校應於五日內提教評會審議。
2.教評會審議時,應經教評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2/3以上
之審議通過,並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附表三)。
3.本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
之日起十日內,檢附前目所定無需輔導,或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
之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附表四)。
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