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規則

發佈單位 : 教務處 發佈人員 : 秘書 發佈時間 : 2018-08-03 13:39:21

學生考試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9862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827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6829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考試時間為50分鐘,每堂考試開始五分鐘後,可進入教室但不得考試

(二)各種考試一律依照導師所編排之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更動。

(三)書籍簿本應放在試場前後,座位上除筆墨文具外,不准攜帶他物。(如任何3C產品及無關考試書物等)

(四)試題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其涉及答案內容者,一概不得發問。

(五)試題不論有無作答,均需寫上姓名、科級及學號繳回,不得攜出場外,違者交學務處議處。

)終場鈴聲一響,應即停筆作答,並依序交卷出場,違者考卷作廢。

)各種考試如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或當天檢具證明向教務處及學務處請假,違者除不准補考外,並交由學務處議處。

)凡下列情形之一者,試卷零分。

1、擅自調動座位者。

2、在桌椅或牆壁抄襲答案者。

3、互相傳遞或相互交談者。

4、窺書籍或夾帶者。

5、偷看他人試卷或以試卷示人者。

6、擅自使用任何3C產品、觀看無關考試書物及進食。

)冒名頂替者以留校查看處分。

)其他有類似前條各款之作弊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由監考老師酌情簽註意見,由教務處、學務處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