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考試時間為50分鐘,每堂考試開始五分鐘後,可進入教室但不得考試。
(二)各種考試一律依照導師所編排之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更動。
(三)書籍簿本應放在試場前後,座位上除筆墨文具外,不准攜帶他物。(如任何3C產品及無關考試書物等)。
(四)試題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其涉及答案內容者,一概不得發問。
(五)試題不論有無作答,均需寫上姓名、科級及學號繳回,不得攜出場外,違者交學務處議處。
(六)終場鈴聲一響,應即停筆作答,並依序交卷出場,違者考卷作廢。
(七)各種考試如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或當天檢具證明向教務處及學務處請假,違者除不准補考外,並交由學務處議處。
(八)凡下列情形之一者,試卷零分。
1、擅自調動座位者。
2、在桌椅或牆壁抄襲答案者。
3、互相傳遞或相互交談者。
4、窺書籍或夾帶者。
5、偷看他人試卷或以試卷示人者。
6、擅自使用任何3C產品、觀看無關考試書物及進食。
(九)冒名頂替者以留校查看處分。
(十)其他有類似前條各款之作弊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由監考老師酌情簽註意見,由教務處、學務處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