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規章
一、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學習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補充規定之學業成績包括部定必修一般科目、專業及實習科目與校
訂必修、選修科目。
第四條 學生學習評量以學期為單位,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以100分為滿
分,60分以上為及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各科
目成績取整數,學期總成績及畢業總成績取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均四
捨五入。
第五條 學業成績考查方式有日常及定期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日常考查。(二)期中考試。(三)期末考試。
成績計算比率如下:
(一)日常考查:占50 %。
(二)定期考查:期中考及期末考合占50%。
第六條 實習科目成績考查,以專業技能占60%,職業道德占30%,專業知識
占10%。
第七條 日常考查得依每ㄧ科目之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
(一)口頭問答。(二)演習練習。(三)實驗實習。
(四)閱讀報告。(五)作文。(六)隨堂測驗。
(七)調查採集等報告。(八)工作報告。(九)其他。
第八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公、重病、直系血親尊親喪亡、或
不可抗拒之偶發事件,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
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一般事、病假經
准假後補考最高分不得超過60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
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學生的重修與補修學分另訂本校學生重(補)修實施要點。
第十條 重讀該年級之學生,學校應鼓勵其重修該年級全部科目;惟已修習及
格科目可擇優登錄之。
第十一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
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得
列抵免修,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依本校學分抵免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德行評量之獎懲,另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第十三條 學生請假規定另訂本校學生請假規則。
第十四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符合下列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科累計學分達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
(一)最低畢業學分不得低於160學分。
(二)部定必修科目均需修習且至少85%及格。
(三)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
及格,實習科目(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30學分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註冊組各項證明申請辦法
申請項目 | 需 備 證 件 | 注 意 事 項 |
(一) 學生證補發 | 1.污損者須繳回原證件 2.繳交2吋照片一張(以製作新學生證) | 需於照片背面書寫班級、座號、姓名交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並填寫申請表格 |
(二) 在學成績 證明 | 1.同學需將每學期之成績單妥善 保存,自行影印後至註冊組蓋 章即可。 2.成績單若遺失,同學請至 列印個人成績單後,至註冊組 蓋章。 | 同學若要查詢學分或成績狀況,可至下列網站查詢:www.ravs.ntct.edu.tw |
(三) 在學證明 | 同學將學生證正反面影印在同一張紙上,至註冊組蓋章即可。 | |
(四) 更改姓名 | 1.戶籍謄本影本。 2.繳交2吋照片一張。(製作新學生證) | 舊學生證須繳回。 |
(五) 更改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 出示身分證即可於註冊組更改。 | |
(六) 更改畢業 證書姓名 | 1.戶籍謄本影本。 2.繳交三個月內2吋照片二張。 3.原畢業證書必須繳回。 | 1.攜帶個人私章、身分證。 2.畢業證書補發最多以兩次為限。 |
(七) 畢業證書 補發 | 繳交三個月內2吋照片二張(以製作新畢業證書) | 1.如需郵寄需附回郵信封。 2.攜帶個人私章、身分證。 |
(八) 畢業成績 申請 | 至註冊組填申請書即可辦理。 |
三、申請各項證明作業要點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行政會報通過
(一)目的:
1.提供學生(或校友)申請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表格及流程。
2.落實使用者付費觀念,針對學生額外要求之文件,酌收工本費。
3.教育學生養成妥善保管資料、提早規劃申請良好習慣。
(二)作業要點:
1.各項證明申請辦理程序:
(1)至教務處註冊組或學校網站下載申請表。
(2)填寫申請表。
(3)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及領取收據。
(4)將申請表送回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2.申請文件若需檢附照片者請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兩吋
脫帽證件照。
3.申請人務必詳實正確填寫各項資料,如有錯誤自行負責。各項證明文
件一經製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辦退費。
4.學生證正反面影印並經註冊組加蓋圓戳章後,即為中文在學證明。
5.若需通訊申請者,請聯絡註冊組(049-2802619#203),備齊相關證件
及掛號回郵信封,以掛號郵寄至: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山農巷27
號。工本費請用現金袋,請勿以郵票支付。
6.非本人親自辦理者,請填寫委託書,並繳交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份(請自行影印)。
(三)收費標準:詳如收費一覽表。(免收費範圍:新生發一次學生證、畢業
生發一次畢業證書、在校生每次段考及每學期寄發一次學期成績單、
畢業生發一次升學使用成績單2份、三年級發一次折抵役期使用成績
單、未如期畢業學生發一次修業證明、轉出學生發一次轉學證明書、
轉學生發一次學生證、轉科生發一次學生證、復學生發一次學生證)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7月3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立及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參加對象:
(一)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者。
(二)選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而有意願重修或另修其他科目。
(三)修習學分不足,無法畢業者。
(四)其他有特殊需要者。
三、開班原則:
(一)重補修人數達15人(含)以上者,予以開設重補修專班。
(二)自學輔導班開課原則:
1.人數達5人(含)以上而未達15人者。
2.上述申請人若含轉科生、轉學生,人數達3人即可申請開課,不受前
目5人限制。
3.轉科生或轉學生未能修習之部訂必修科目,修課人數不受前目3人限
制。
4.復學生因年度課綱調整,導致學分未修或不足者,修課人數亦不受前
目3人限制。
(三)畢業前夕,為協助未達畢業標準學生加開課程原則:
1.以該生缺少學分數在20個學分以內,且應重、補修於該學年度未曾開
課之科目。
2.重、補修人數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四)延修生重補修學分以隨班修讀為主,隨同日校開設相同科目之班級上課。
(五)特殊身心障礙學生另行規定之。
四、授課時數:
(一)開辦專班:授課時數每學分六節課授課時數計算。
(二)隨班修讀:授課時數與一般生相同,以滿一學期計算;延修生在學期上課期間,於每週重補修學分時間,作息時間及生活教育規範與一般生相同。
(三)自學輔導:學生自學輔導科目屬重修者,教師每學分輔導授課時數3節課,屬補修者,每學分6節課。
五、上課時間:
(一)開辦專班: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第一至八節,每次上課時數以不超過該科應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隨班修讀:學期間週一至週五。
(三)自學輔導:由開班教師安排上課時間,惟每週上課時數以不超過該科應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六、課程內容:以原授課內容為主,授課教師得依實際需要,適當調整教材內容、份量及順序;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
七、師資遴聘原則:
(一)以校內具專長之合格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二)重補修班級自學輔導之教師,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鐘點費。
八、成績考查:
(一)依據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二)學期中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併入同學期成績計算,暑假期間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併入下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計算;惟第三學年暑假期間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併入當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計算。
(三)重補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九、重補修學生生活輔導:
(一)重補修之學生,由任課教師負責出缺勤考核、上課秩序及環境公物之督導維護;學生之出缺勤、上課秩序及生活常規等表現得列入成績考核。
(二)暑假重補修之學生,實施與正常修課相同之生活輔導方式。
(三)學生重補修上課時段請假,應以假卡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核准後送學務處登記。
(四)重補修上課點名簿,請於每次上完課後送交學務處彙整。假日上課,為確實掌握學生出席狀況,若學生無故缺席,商請教師電話聯繫學生家長。
(五)其餘輔導措施依據相關輔導計劃辦理。
十、收費標準與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開辦專班辦理重補修時,學分費用每節課40元,每一學分六節課共計240元整,若含實習課程得另收取材料費,每學分最高收取200元。
(二)自學輔導辦理重補修,每一學分240元整,含實習課程每學分最高收取材料費200元。
(三)延修生參加隨班修讀者,一般科目每學分400元,實習科目每學分600元;若學分費總金額超出當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時,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四)收取之學分費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等費用為主,倘收費不敷使用,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五)繳費開班後,除無法抗拒的理由另簽案處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學生抵免學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2月2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依據:
1、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八九教中三字第八九五三一七三六號)。
2、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業成績考查實施要點。
(二)目的:
本校於辦理轉學、轉科及復學生之科目學分採計扺免時有所依循。
(三)實施對象:
1、轉科生 2、轉學生 3、復學生
(四)實施辦法:
1、科目學分之採計扺免及換算原則:
(1)凡各學科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2)任一修習及格之科目以其每週授課時數換算為該科該學期已修得之學分數。
(3)任一學生採個案審查為原則:
2、辦理科目學分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顧及學生權益,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者,可以抵免。其抵免原則如下:
a、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b、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c、科目名稱、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a)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多者,以後者的學分數登記。
(b)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少者,可選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學分補足。
(2)轉學(科)生在轉學(科)考試科目及格者,轉入後得列為已修學分。
(3)轉學(科)生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非所轉入類科之應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惟可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該轉入類科應選修學分總數為限。
(4)重考入學新生,其原已修習科目之學分得由學校酌情抵免。
3、審查
轉學(科)生有關學分抵免採計,應於轉入後申請處理,其抵免科目學分
之審核,除共同科目由教務處指派專人審查外,專業科目則分別由有關
類科於科務會議,會同教務處共同審查。
4、轉學(科)生在轉入後,除第一學年(指高一上、下學期)應修而未修之科
目與學分,得以輔導自修之方式認定,其餘各學年應修而未修之科目與
學分,依本校「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辦法」之規定處理。
5、轉學(科)在轉入經抵免學分後,應補修專業科目學分在三十學分以上
時,得降低編級。
6、轉學(科)生,其畢業標準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實施要點」之規
定處理。
(五)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學生考試試場規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考試時間為50分鐘,每堂考試開始五分鐘後,可進入教室但不得考試。
(二)各種考試一律依照導師所編排之座位入座,不得擅自更動。
(三)書籍簿本應放在試場前後,座位上除筆墨文具外,不准攜帶他物。(如任何3C產品及無關考試書物等)。
(四)試題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其涉及答案內容者,一概不得發問。
(五)試題不論有無作答,均需寫上姓名、科級及學號繳回,不得攜出場外,違者交學務處議處。
(六)終場鈴聲一響,應即停筆作答,並依序交卷,違者考卷作廢。
(七)各種考試如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或當天檢具證明向教務處及學務處請假,違者除不准補考外,並交由學務處議處。
(八)凡下列情形之一者,試卷零分,並記大過一次。
1、擅自調動座位者。
2、在桌椅或牆壁抄襲答案者。
3、互相傳遞或相互交談者。
4、窺書籍或夾帶者。
5、偷看他人試卷或以試卷示人者。
6、擅自使用任何3C產品、觀看無關考試書物及進食。
(九)冒名頂替者以留校查看處分。
(十)其他有類似前條各款之作弊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由監考老師酌情簽註 意見,由教務處、學務處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
七、學生考試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行政會議重新修訂
(一)段考缺考補考:
1.依校規完成請假程序。
2.請學生將假卡送至教務處教學組,以確認需補考科目。
3.補考時間訂於考試完第三個上班日下午1:10開始。
4.教務處教學組發通知給任課老師,提醒繳卷時間。
5.考試時請學生攜帶筆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教務處報到及考試。
6.交卷後,教務處教學組將考卷送交任課老師閱卷。
7.分數計算:因公、因重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餘最高以60分計。
(二)學期成績補考:
1.學校網路及教務處外公佈欄公告補考名單及考試場地座位表。
2.學生依學校規定的日期返校參加補考(著校服,攜帶筆及有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始得參加補考)。
3.交卷後,教務處教學組將考卷送交任課老師閱卷(補考當日請任課教
師返校拿考卷,不便返校者請委託他人代領)。
4.請任課老師於排定期限內上網輸入補考成績。
(1)無論是否及格都請上網輸入成績。
(2)補考成績最高以學生身分的及格分數計(任課教師若以實得分數
登錄,系統會自動判斷最高分數並登錄)。
(3)缺考同學請以”/”表示。
5.註冊組做補考後成績結算,成績結算後若有任 課老師尚需更改成績
者,請以簽呈方式處理。
八、學生補考須知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核訂
(一)請穿著全套制服或體育服裝參加補考。服裝儀容不合格者請同學直接離場,不得參加補考。
(二)需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的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到校參加補
考,未帶證件者,一律不准參加補考。其餘證件或請老師簽名認證等方式皆不認同。
(三)考試時間超過10分鐘禁止進入考場,未達30分鐘不得出場。
(四)請同學考試時將學生證件放在桌上讓監考老師校對以避免有代考之情事
發生。
(五)未依時參加補考之同學,不論任何原因,視同補考成績不合格。
(六)詳細補考位置請於補考前一日上學校網站或教務處外看板了解,以免當
日出錯。
九、學生轉科辦法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一)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9教三字第89531716號函,職業學校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目的:為使學生掌握自己的性向,符合志趣,提高學習效能,培養專業
技能,裨使人盡其材,材適其用。
(三)初審條件:修畢高一上(下)學期各科學生,對自己就讀科別志趣確實不
合,經家長同意者。
(四)複審:由學生欲轉入之導師及科主任進行複審,複審結果交至教務處,
教務處擇期公佈於學校網頁及教務處前的公佈欄。
(五)注意事項:
1.由教務處訂定申請轉科時間,學生依時限內填具申請書。
2.轉科申請以一科為限。
3.轉科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審查合格標準:
1.欲轉科之同學須經轉出班級之導師、科主任及輔導老師之諮商與輔導,
以確認其有轉科之必要。
2.依各科需求,每班最高以補足各科名額為限。
(七) 轉科後,其一年級應修未修之科目應參加重補修,以補足其應修之學分。
(八)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