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專戶執行規定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依規定於代理市庫開立專戶儲存,其經費收支採代辦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專戶名稱:中等學校基金-仁愛高農教育儲蓄402專戶
帳號:059-036-07017-1 臺灣銀行埔里分行
肆、經費存管
一、公告於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教育儲蓄專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置「仁愛高農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其成員詳見表一),負責辦理本校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四、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五、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六、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七、通過「勸募許可申請」、「收支報告」、「核結報告」等相關行政事項。
八、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表一 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402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織與職掌表
職 稱 | 人 員 | 職 掌 |
召集人 | 校長 | 統籌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協助推廣教育儲蓄戶事宜 |
委員 | 社區公正人士 |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
委員 | 專家學者 |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
委員 | 教務主任 |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
委員 | 學務主任 |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
委員 | 輔導主任 |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
委員 | 會計主任 |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
委員兼執行秘書 | 生輔組長 | 綜理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
備註: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 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支用個案學生下列項目:
(一) 雜費、代收代辦(付)費。
(二)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三)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准
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
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雜費、代收代辦(付)費: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餐費:依實際所需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提供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
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學生實際情況核定補助金額)。」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每一個案學生補助基準如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情況特殊之個案學生得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視個案情形及專戶經費餘額專案審查予以補助,得不受本基準之限制。
補助項目 | 補助金額 | 參考基準 | 備註 |
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 | 依實際註冊費用,全額或部分補助 | 本校註冊繳費通知單 | |
餐費 | 早餐30元、午餐46元、晚餐46元 | 參考本校餐廳每餐販售價格(隨時調整),以能溫飽為原則 | 含早餐、午餐、晚餐 |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 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提供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學生實際情況核定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10,000元 | 依個案狀況進行審查,以能解決學生就學問題為原則 | 包括:衣服、鞋子、帽子、學用品、上下學交通工具或交通費、校外教學費用、課後輔導費用、就學期間住宿費、書籍…等。 |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
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
信。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
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提供因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而無法繳交學校教育生活相關費用之學生,得到適時
的協助,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
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二、本規定所稱學生家長,係指直接提供經濟來源教養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隔代教養
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
三、本專戶補助款來自社會大眾之愛心,各款項核發需明確審核,救急優先,避免浮濫,並適時教育受助學生及家長,常懷感恩,有能力時更當盡力回饋社會,讓愛延續。
四、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儲蓄戶相關法令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