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各科召集人設置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
學節數標準」訂定。
二、實施作法
(一)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
能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二) 所定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
集人,由各校依校內票選或輪序機制或會議決議等程序推派教師擔任,並
提交名單予教務處後,學校得依本標準規定逕予減授。
(三) 基於鼓勵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擴大
教師參與校務推動並分攤學校行政業務負荷之根本理,爰第一項及第二項
減授節數之適用對象為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
三、任期:依校內各學科票選或輪序機制推派教師擔任召集人,任期為一學年,
得連任之。
四、適用科別: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社會科(歷史、公民、地理、生涯、
國防)、自然科 (物理、化學、生物、資訊科技、生活科技)、藝能科(體育、
音樂、藝術與生活、健康與護理)。
五、各科召集人之工作職掌
(一)召集該學科教學研究會議,並完成教學研究會議紀錄。
(二)簽辦該領域相關公文及填報相關表件。
(三)擔任課發會委員,出席課發會議、課綱及課程規畫推動相關會議、校內
課程該領域課程規畫及研討 (彈性課程)。
(四)擔任校外該領域相關會議及研習之出席代表,或協調科內派員參加。
(五)成立該領域共備社群,辦理該領域研習活動。
(六)協助校內外該領域相關競賽、計畫及活動之辦理。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