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1 月 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8 月 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6月 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立及教育
部主管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參加對象:
(一)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者。
(二)選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未能取得學分而有意願重修或另修其他科目。
(三)修習學分不足,無法畢業者。
(四)其他有特殊需要者。
三、開班原則:
(一)重補修人數達 15 人(含)以上者,予以開設重補修專班。
(二)自學輔導班開課原則:
1.人數達5人(含)以上而未達15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或線上指導及教學,採行個別、小組或併班授課方式指導及教學;惟相同屬性、領域之相關科目得安排實施併班授課,其相關科目之認定由各科教學研究正面表列確定。
2.上述申請人若含轉科生、轉學生,採有申請即可開班為原則。
(三)畢業前夕,為協助未達畢業標準學生加開課程原則:
1.以該生缺少學分數在 20 個學分以內,且應重、補修於該學年度未曾開課之科目。
2.重、補修人數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四)延修生重補修學分以隨班修讀為主,隨同日校開設相同科目之班級上課。
(五)特殊身心障礙學生另行規定之。
四、授課時數:
(一)開辦專班:授課時數每學分六節課授課時數計算。
(二)隨班修讀:授課時數與一般生相同,以滿一學期計算;延修生在學期上課期間,於每週重補修學分時間,作息時間及生活教育規範與一般生相同。
(三)自學輔導:學生自學輔導科目屬重修者,教師每學分輔導授課時數 3 節課,屬補修者,每學分6 節課。
五、上課時間:
(一)開辦專班: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第一至八節,每次上課時數以不超過該科應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隨班修讀:學期間週一至週五。
(三)自學輔導:由開班教師安排上課時間,惟每周上課時數以不超過該科應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六、課程內容:以原授課內容為主,授課教師得依實際需要,適當調整教材內容、份量及順序;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
七、師資遴聘原則:
(一)以校內具專長之合格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二)重補修班級自學輔導之教師,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鐘點費。
(三)為維持開班人數維護老師及學生權益,授課教師名單於各科教學研究會,由各科召集人及科主任協調相關任課教師授課。
八、成績考查:
(一)依據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實施要點」辦理。
(二)學期中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併入同學期成績計算,暑假期間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併入下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計算;惟第三學年暑假期間所重補修科目之成績,併入當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計算。
(三)重補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九、重補修學生生活輔導:
(一)重補修之學生,由任課教師負責出缺勤考核、上課秩序及環境公物之督導維護;學生之出缺勤、上課秩序及生活常規等表現得列入成績考核。
(二)暑假重補修之學生,實施與正常修課相同之生活輔導方式。
(三)學生重補修上課時段請假,應以假卡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核准後送學務處登記。
(四)重補修上課點名簿,請於每次上完課後送交學務處彙整。假日上課,為確實掌握學生出席狀況,若學生無故缺席,商請教師電話聯繫學生家長
。
(五)其餘輔導措施依據相關輔導計劃辦理。
十、收費標準與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開辦專班辦理重補修時,學分費用每節課 40 元,每一學分六節課共計240 元整,若含實習課程得另收取材料費,每學分最高收取 200 元。
(二)自學輔導辦理重補修,每一學分 240 元整,含實習課程每學分最高收取材料費 200 元。
(三)延修生參加隨班修讀者,一般科目每學分 400 元,實習科目每學分 600元;若學分費總金額超出當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時,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四)收取之學分費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等費用為主,倘收費不敷使用,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五)繳費開班後,除無法抗拒的理由另簽案處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六)授課鐘點費每節400元整,若當期重補修無法收支平衡,以校內其他適當經費,協助支應校內重補修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