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庶務 / 校園開放相關規定

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校園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99.05.05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布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民國931011日修正)辦理。

二、目的:為推廣全民運動、社會教育及人文素養,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校園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開放範圍:運動場、室外球場。

三、開放時間:一、平日上課時段:上午500700、下午430600  開放操場供民眾運動,不收費用。

             二、例假日、寒暑假非上課時段:申請借用時,應填具場地申請書,並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依本校校舍場地設施提供使用收費標準2000/半天),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四、校園運動設施開放,以提供一般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其他性質之活動專案函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外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刻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有營利行為者。(園遊會、義賣活動等)

()有安全顧慮者。(下雨天禁用室外場地、球場、操場)

()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妨害公務者。

()蓄意破壞公物者。

()其他不法行為者。

    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必要時得通知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全。

六、有下列情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勸導,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助取締或處理:

()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七、校園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八、校園場地借用期間,不得使用火及燃放鞭炮,禁止吃口香糖、檳榔,不得穿釘鞋、拖鞋或木屐進入本校。

九、校園、田徑場及室外球場,嚴禁汽車、機車、腳踏車、滑板車、直排輪等入內,操場內不得搭帳蓬、釘樁等有損壞地面之行為。

十、為維護民眾安全,本校田徑場禁止棒壘球活動。

十一、申請者如需架設工程,應於申請時繳交簡圖一份,在無破壞原設施下,經本校同意後始得施工,於活動結束後立刻拆除,若因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其責任概由租用者自行負責。

十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場地使用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社區間資源互享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

十三、本校正常上課或舉辦各種集訓、比賽等活動時,各場地不對外開放或外借。遇本校辦理特殊活動,教育部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有關場地,得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如無法延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十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