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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法規 /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

一、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     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三、校園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     告禁止使用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

四、各級學校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體育設備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五、各級學校游泳池於教學及開放時,應有合格救生員。

六、各級學校主管應督導相關人員維護體育設備,並查閱其紀錄。

七、體育教師、教練及有關人員於授課前或活動前應檢視體育設備,解說正確使用方法,並隨時 掌握學生動態,注意學生身心狀況。如發生運

       動意外時,應依「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緊急處理並予以記錄。

八、各級學校應實施健康調查,對於患有特殊疾病,不適劇烈運動之學生,應由專責單位登記造冊,並知會各相關教師及人員。

九、各級學校舉辦運動競賽時,應規劃醫護措施,必要時須備有醫師、護士、運動傷害防護員及救護車,並辦理保險。對於不適劇烈運動之學

       生,應嚴禁參加比賽。

十、各級學校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緊急處理及預防運動傷害。

十一、各級學校如發生重大運動意外事件時,應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必要時追究相關人員疏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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