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環境教育法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點擊連結
►台灣環境教育對話平台:點擊連結 (內容超過150部短講、60集廣播節目和紀錄片)
網頁設計:數位果子